中国进口橄榄油等食用植物油的进口程序、流程、办法和市场管理规定
在中国,只有获得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进口橄榄油等食用植物油资格的企业,才能向中国海关申报进口手续,如没有进口植物油资格的企业,建议委托在中国已拥有该经营资格和已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办或合作进口。我公司已拥有该类产品的进口资格;可为客户提供相关业务。
一、橄榄油的进口程序:
成本核算:
(不同品种的橄榄油有不同的关税税率)
例:初榨:10%关税、13%增值税;
精制:10%关税、17%增值税;
计算进口税的公式:
进口关税=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货物CIF到岸价格(FOB成交价格+运费+保费)X汇率)
进口代征增值税 = 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 x 增值税税率;(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进口关税);
其它进口费用:
进口货物总成本应为:下述六项总和。 一、人民币货价成本=外汇货价X当天外汇兑人民币换率 二、运费+保险费(根据不同国家、地区运输方式收取) 三、关税、增值税(根据海关及国家税务税率规定收取) 四、办理进口批文及中文标签等费用(并非所有商品) 五、港口及进口手续费用;
六、银行结算费用;
清关前资料准备:
(一) 中文标签备案
根据中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准备下列申报文件后,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后申办:(可委托进出口代理申办)
备案中文标签所需的资料:
1、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申请书)
2、原外文标签图片(前和后的标签资料);
3、原外文标签翻译件(前和后的标签资料);
4、中文商标设计样张(前和后的标签资料);
5、原产地证明;
6、中国经销商营业执照、电话号码;
7、外国生产商公司名称;
8、样品(一般各3~10包/瓶;有时按需要会多抽取几包/瓶)
9、国家商检局办证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齐备后,在货物到货报关的同时,向当地商检局上报中文标签备案;
以上资料齐备后,在货物到货报关的同时,向当地商检局上报中文标签备案;
或在到货前到商检局认定机构做中文标签预审核。(注:最终的中文标签以货物到货后商检局批出的为准,预审核只能是减少出错的机会,节省货物在口岸的等待时间)
如你的产品成份比较复杂的,建议在到货前到商检局认定机构做中文标签预审核,其好处是:
1、可缩短到货后等候中文标签修改、审核的时间,(曾有客户发复修改几次,货物滞留了2~3个月)减少库存、资金占压时间,降低经营成本。
2、避免因包装内容资料不合格使批量进口的货品要销毁或退运,造成经济损失。(几包不合格要销毁的话相比能将损失减到最低。)
3、但到货前到商检局认定机构做中文标签预审核要额外增加一些费用,但该费用的支出可减少上述1、2点所带来的风险。
进口橄榄油报关报检所需资料如下:
1, 代理合同、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各一式三份。
2, 中文标签及原标签电子版。原标签翻译件。(或中文标签预备案证明书)
3, 出口国官方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健康证)、
4, 出口国官方产地证、
5, 厂家成分分析说明、
6, 熏蒸证/无木质包装声明
7, 海运/空运提单。
8,国家局文件中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指定检测项目检测合格结果;(新)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项目和强制项目检测合格结果;(新)
10,其它各口岸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单证。
橄榄油进口报关清关的程序:
进口橄榄油的程序比较烦琐。
主要流程:货物到港=》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货=》放行=》检验检疫局抽样或送样=》检测样品及审核中文标签=》签发卫生证书
(取得此卫生证书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该批货物)
(*注意:某些经济特区或口岸要求货物到港后先完成商检及备案中文标签后,然后方可报关)
进口到岸手续是先报检、后报关,然后再商检。同时进行海关申报纳税。程序和其他进口货物一样。要注意的主要是海关审价人员会对所申报进口商品到岸价的真实性的进行审查。这一点必须要有准备一些说服资料提交给海关,如货物出口时的报关单、原厂发票等。以免海关不信任并且由海关估价(当然会比原申报价高很多),造成成本增加。
商检要对货物进行抽检。一般是按货物总数的千分之一进行抽检。检验是否符合国家进口食品卫生标准,另外剩余的抽检样品备存。假如商检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国内标准,货物是不准在国内市场进行销售,要被退回或进行销毁处理。
商检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及中文标签审核等内容:包装是否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生产日期是否严格按照国内标准显示,营养成分或配料是否标注正确,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标准。另外还要对货物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出口国出具的卫生证、产地证、成分分析证明等等。对于以木质材料包装的,还必须审核出口国出具的“熏蒸证明”。 假如中文标签不合格,或中文标签内容与实物成份等内容不符也要被退回或进行销毁处理。
广州辖区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指南(参考)
发布: 卫生与食品监督检 日期: 2013-01-25 14:4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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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辖区各进口食用油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2013年1月1日起,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时,除按要求提供箱单、合同、发票、进出口商备案号、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有P/Q要求但进境后不再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除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文件(转基因食用植物油)等材料外,还需提供:1.进口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2.对于散装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要求,提供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和《关于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函〔2012〕493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进口食用植物油报检时,进口商应当提供该批产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即产品检测报告。
经请示上级部门,现将上述产品检测报告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口食用植物油商品范围。
1.凡是进口商申报入境商品的H.S编码在第十五章之中,并且申报入境用途为食用的,所有植物油脂须提供有关的检测报告等才能受理报检。申报入境用途为工业原料用的和化妆品原料用的,不受此指南管理范围;
2.凡是申报进口食用植物油产品名称为“代可可脂”、“类可可脂”、“植脂奶油专用油”、“起酥油”、“人造奶油”、“氢化植物油”、“混合植物油”、“烤盘油”、“上光油”等,首先要考虑该货物受到进口食用植物油的管理。
3.凡是向CIQ申报入境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免税店)的食用植物油,只要是进入CIQ2000系统的,均要求提交有关的检测报告;
二、进口食用植物油检测报告的要求。
1.检测报告提供的要求
(1)每批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和首次向中国出口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报检时,进口商应当提供至少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的检测报告;
(2)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再次进口时,除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外,进口商还应当提供经其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指标和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指标的检测报告;
(3)液态集装箱袋包装的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要求与散装食用植物油一样,必须逐批提供有关的检测报告;
(4)没有提供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指标和强制指标检测报告的,不受理报检。
2.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要求
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测由进口商自行选择检测单位,不指定检测单位,国内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可以接受。
3.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要求
(1)检测报告的检测项目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项目和强制项目(摘录供参考见附件1)的规定和国家局文件中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指定项目(见附件2)的规定;
(2)检测报告中项目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受理报检;
4.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要求
(1)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项目和强制项目(摘录供参考见附件1)的规定和国家局文件中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指定项目(见附件2)的规定;
(2)特殊情况按照根据国家局的有关文件和指示办理。
5.检测报告可追溯的关联性(货证相符)信息要求
(1)检测报告与所申报进口的食用植物油提交资料之间必须有可追溯的关联性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这些信息可以是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运输工具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规格/合同号/发票号/生产企业名称/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等等,上述信息(多项或一项)要求做到货证相符即可;
(2)检测报告与所申报进口食用植物油提交资料之间的可追溯关联性信息不一致(货证不符)的,不受理报检。
6.检测报告的文字要求
(1)检测报告的文字可以使用中文或者外文,应当使用标准规范的术语表达检测报告的内容以便审核,不得使用缩写进行表述,必要时,进口商须提供外文检测报告的中文翻译件;
(2)检测报告未能准确清晰地表述相关内容的,应当要求其回原发证单位对该检测报告更改,更改准确清晰之后方可报检。
三、《有明确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称一览表》
经收集整理,目前有明确对应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称见下表:
1.成品棕榈液油 |
15. 食用氢化油 |
2.成品棕榈硬脂 |
16. 食用调和油 |
3.棕榈原油 |
17. 人造奶油 |
4.棕榈仁原油 |
18. 起酥油 |
5.成品棕榈仁油 |
19. 花生原油 |
6.大豆原油 |
20. 成品花生油 |
7. 成品大豆油 |
21. 米糠原油 |
8.葵花籽原油 |
22. 成品米糠油 |
9.成品葵花籽油 |
23. 棉籽原油 |
10.椰子原油 |
24. 成品棉籽油 |
11.成品椰子油 |
25. 玉米原油 |
12.菜籽原油 |
26. 成品玉米油 |
13.成品菜籽油 |
27. 芝麻原油 |
14.橄榄油 |
28. 成品芝麻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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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葡萄籽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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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亚麻籽原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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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亚麻籽油 |
四、申报进口食用植物油的商品名称在上述《有明确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称一览表》以外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检:
1.如果申报进口食用植物油的品名在以上《有明确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商品名称一览表》31个品种以外,同时,申报的H.S编码在第十五章之中,且申报入境用途为食用的,应当初步判定其为无明确国家标准的食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先不予受理报检,进口商应当主动与施检部门联系,提交该产品的卫生部批准文件或相关标准,由施检部门进行专业技术研判后再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2.如果申报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品名使用了俗名,如“代可可脂”、“类可可脂”、“植脂奶油专用油”、“烤盘油”、“上光油”等等,进口商应当在报检单填写货物名称时,在该俗名后面用括号标注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后方可受理报检。
附件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项目和强制项目(摘录供参考).doc 附件2: 国家局文件中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指定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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