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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委托我司出口后办理免、抵、退税指引

发布人:admin  来源:本站  日期:2013-3-26 11:33:52

一般纳税人企业客户委托我司代理出口后

如何在自已所在地税局办理退税、抵税、减、免税指引

 

(代理出口退税做法说明)

 

客户(委托方)委托我司“进出口代理公司”(受托方)代理出口,需与我司签定“代理出口合同”,需通过我司结汇,并提供其:营业执照、国税证复印件等税务资料给我司做代理出口税务备案用。

(注明:企业客户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另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能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给我们的客户,可在出口后在自已企业所在地税局办理退税、抵税、或减、免税。不能提供的企业不能办理退(免)税,但可凭合法出口凭证做财务记帐,视同国内购销依法缴税。)

 

*目前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又不是生产型(工厂)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能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但可凭合法出口凭证做财务记帐,视同国内购销依法缴税。建议:因目前进出口经营权的办理很简单,我们建议客户可去办理相关“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后,将进出口的其它复杂环节继续委托进出口代理做,自已只负责代理出口后的退税部分业务环节,以便享受合法的国家退税优惠。

 

一、企业委托出口后在自已所在地税局办理退、免税的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51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

 

1、对外贸易经营者(即: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

 

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上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在自已税局申请退税时需提供的材料: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申请出口退税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根据财税字[1995]92号和财税[2004]101号文件规定,出口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六)、出口销售发票。
    (七)、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八)、其它税局所需的单证。


退税率:以各年公布的出口退税率表为准

 

 

 

指引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2007]290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号”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转发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7]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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